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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组织部就《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释疑[2001](二)

2008-01-18 00:11:5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15  文字大小:【】【】【

    问:随着军队教育事业的发展,许多院校反映,原《暂行规定》有关“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的规定与形势发展不太适应,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对军校学员的婚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军队院校学员的实际情况,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我们对军队院校学员结婚问题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义务兵和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学员(即生长干部学员),禁止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对干部本科学员、研究生学员和年龄较大的士官学员,我们采纳了院校的意见,学习期间准许其申请结婚。

    问:《规定》对军人申请结婚、离婚的程序和审批机关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这次修改,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有关军人申请结婚、离婚的一些程序性规定,增加了对申请结婚、离婚归档材料的要求,统一制作了《结婚函调报告表》、《申请结婚报告表》等。对不同职级的现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申请结婚、离婚,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机关,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职能。

    问:据了解,《规定》增加了部队有关职能机关在部队婚姻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请问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这是根据多数单位建议新增加的内容,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责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对军人申请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规定》的军人有批评教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权利。明确了部队法律服务部门,在维护军人和军人家庭合法权益、处理婚姻纠纷等方面的职责。这与总部对部队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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