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马(上海)婚姻咨询网
  林马(上海)婚姻咨询网:www.hunyinzixun.com English -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婚姻咨询网首页 >> 婚姻法律首页 >> 婚姻法律法规 >> 婚姻政策规章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禁购买使用伪造的婚姻证件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禁购买使用伪造的婚姻证件的通知

2008-04-01 16:46:04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  文字大小:【】【】【
关键字:婚姻 证件 伪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在广东、新疆、河北、青海、山东、安徽、浙江等地相继发现浙江省苍南县湖里三八塑印厂、浙江省苍南县长城实业公司等厂家打着“经民政部认可”、“民政部有关专家审定”的旗号,推销假婚姻证件。为了防止各地订购和发放这类婚姻证件,维护婚姻证件的严肃性和婚姻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1.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使用新式婚姻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婚函[1992]317号)的规定做好换证工作。

2.婚姻证件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由省级民政厅(局)统一管理。严禁伪造、购买和使用假婚姻证件。已经购买假婚姻证件的,禁止发放;已经发放的必须追回更换,不得让假婚姻证件存留在婚姻当事人手中,切实维护法律证件的严肃性和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凡遇推销假婚姻证件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快查明情况,上报民政部婚姻管理司,以便及时处理。

4.各地在印制结婚证时,应在发证机关处套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机关专用章。各地在石家庄548印钞厂领取的结婚证内芯,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卖。1993年5月4日
 

责任编辑:ma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