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马(上海)婚姻咨询网
  林马(上海)婚姻咨询网:www.hunyinzixun.com English -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婚姻咨询网首页 >> 婚姻法律首页 >> 离婚诉讼指导 >> 诉讼离婚原告代理词

诉讼离婚原告代理词

2008-07-04 21:15:1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  文字大小:【】【】【
关键字:离婚 诉讼 代理词


代理词(如有雷同,请勿考证)

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    的委托,经征得其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庭审调查核实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现阐述如下代理意见,供审判长参考和参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要件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由于时间短暂,双方一直处于一般的朋友关系,没有培养起真正的感情。被告在和原告相处的婚前半年时间里,仅见过几次面,不可能彻底的互相了解,不可能建立起夫妻应有的感情。婚后,原、被告分别外出打工,双方不在一个地方,这就使得本来就很脆弱的婚姻关系雪上加霜,在此期间,被告背着原告,在外有第三者,长期避开原告不和原告见面,彼此的感情产生了裂痕,进而恶化到分居,不能调和,直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被告双方无论是在婚前或者是婚后都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在我们的调查询问中,被告方的亲属,街坊邻居也认为他们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在外长期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原被告从一九九六年起分居长达八年之久。因此,请求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与第三者的非法同居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真正原因。如果说他们婚前缺乏婚姻的感情基础,婚后还可以建立起夫妻感情。而本案的被告在婚后不是去维护这段婚姻,尽一个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而是采取逃避的办法,借在外打工,不顾家庭,抛妻弃子,公开与第三者非法同居,长期不回家落屋,不抚养亲生儿子,不履行家庭义务,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生活在这样的婚姻家庭里,难道还有幸福可言吗?这样的婚姻不如及早解除。
三,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原告愿意抚养小孩,所以小孩应由原告抚养。小孩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愿意并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的,可以由祖父母抚养。抚养费的给付应根据原告的负担能力和万州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由原被告二人平摊小孩的抚养费。原告现在身无分文,靠给别人打点小工过日子,给付能力有限,请法庭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综合万州区人均实际生活水平,对小孩的抚养费酌情予以考虑。

以上意见望审判长参考和采纳。
谢谢!
                                          
代理人: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ma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