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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2008-07-07 14:37:5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  文字大小:【】【】【
关键字:法院 台湾 离婚 管辖

 

   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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