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 - 申請離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許離婚的只得一個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於什麼情況才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呢?法律上訂明了以下的情況就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而法院在這些情況下才會接納呈請人的離婚呈請:
- 答辯人與他人通姦;或
-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或
- 雙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離婚令; 或
- 雙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 答辯人已遺棄呈請人最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