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居住港澳的夫妻双方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经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4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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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居住港澳的夫妻双方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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