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 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探望权是父或母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探望权的设立和行使,一般来说,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探望权的行使,不但不能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相反会加重这种伤害。所以,《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就是说,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旦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就应当中止探望。
那么,未成年子女能否提出中止父或母探望权的请求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人子女、直接抚养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你女儿小雪不愿意见父亲孔某,而孔某强行探望已经影响了小雪的身心健康,在这种情况下,小雪或你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孔某探望权的请求。作为父亲,孔某应当理解小雪的心情,多一份耐心,待过一段时间小雪心理阴影消除后,再提出恢复探望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