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姻法上,探视权只是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正如前文所指出的那样,探视权乃依附于子女最佳利益而存在,其设立宗旨并非为父母之利益考虑,而是从子女利益出发。所以,当探视权与子女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探视权不得不受限制。子女不愿意接受探视,如父母一再坚持探视,其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父或母之探视权?
要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对我国婚姻法有关中止探视权的规定作一个简单的说明。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我国婚姻法把探视权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并独立于其他亲权而加以保护,如果探视行为没有对子女利益侵害之危险,探视权是不可以随意中止的。法律从正面规定了各种具体的危害行为来防止探视权的滥用而侵害子女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一般出现下列情况始得中止:(1)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2)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3)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或怂恿子女犯罪的;(4)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同时,法律也从另一方面保护探视权而使之不受侵害。其一,离婚过错方之过错不影响探视权。在法院裁判离婚时,纵然一方有重大过失,因其系夫妻关系之范畴而只能在夫妻之间追究责任,与亲子关系的探视权无关,探视权独立于离婚过错而独立行使。夫妻离婚后,一方往往出于对原配偶的仇恨或报复,或怕在婚姻失败以后再失去孩子,因而极力在孩子面前攻击原配偶,限制孩子与原配偶的联系,这无疑是在离异之后对孩子的继续伤害。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孩子欠缺完整的爱,而父母却人为的扩大这种不完整,只会使孩子更觉得孤独和自卑。离婚之过错方探视权与其过错并无直接联系,无过错方不得以对方有过错而否认其探视权。其二,探视权独立于其他亲权,如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与抚养权系各自独立之权利,两者可归依于亲权这一范畴。一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而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均不影响其探视权之行使。有的父或母以不要对方的抚养费为条件而不让对方探视,有的因为对方没有付抚养费为由而拒绝对方探视,显然,探视权被用来作为交易工具或筹码,或用来惩罚离异的一方,这已远离探视权设立之宗旨。探视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为了不受到直接抚养子女方的父或母之侵害受到了婚姻法的充分保护。
那么,探视权是否应当体现子女的意志呢?笔者认为,探视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为其设立宗旨,其行使理应体现子女的意志,但我国探视权并没有体现子女自身的意志,处处以父母双方的意志为优先考虑。探视权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实现,不能不与子女意志的欠缺或对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关。我国一直缺乏尊重子女自我意识的传统,公权力也没有对家庭纠纷及时介入。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公权力开始介入家庭关系,探视权的行使也离不开法院的保驾护航。在执行探视权的过程中,子女往往拒绝父或母之探视,从而使探视权陷入法律与人情的尴尬之中。
因我国缺乏尊重子女意志自由的传统,父或母往往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子女,探视可能给子女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探视权的行使应体现子女的意志。探视权对于子女的健康发展在法律上是有益的和必要的,但探视本身却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在现代各国婚姻家庭关系中,承认每个家庭成员自身的人格和利益是必要的,父或母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代表子女的利益,也可能对其进行侵害。未成年子女因其行为能力的缺乏而不能对自身利益作为最准确的判断,但在与其切身可感知的重大事件上完全否定其意志是不可取的,子女对周围的环境也有强烈的感受并能作出自己的判断。人格的健全发展也是以引导、尊重为必要,而不是替代其意志。那么,探视权又怎样体现子女的意志,从而实现由利益导向转为意志导向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子女归父方或母方抚养时,如果子女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不得随意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子女,而应当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在探视权的强制执行问题上,因涉及人身利益而无法强制执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笔者认为,探视权不能对子女强制执行,同时,赋予子女拒绝探视权是必要的,如果探视对子女利益不利或者探视明显违背子女意愿的,子女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父或母之探视权。
值得一提的是,探视权基于亲子血缘关系而衍生之自然权利有着其深厚的人性基础。子女拒绝探视或勉强接受探视,探视权的行使方式的单一化、枯燥化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现代社会,子女人格的健康发展甚于物质生活,许多离异家庭子女并不一定在物质上有所欠缺,相反精神上的交流与满足更令人关注。一次倾心的谈话也许比一顿可口的美餐更具有吸引力,电话交谈、照片寄送、度假旅行或询问子女近况等多种灵活的探视方式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