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分割的财产中拥有两套价值差距较大的房产,双方均希望获得价值高的房产。
杜先生与于女士结婚10年,儿子宇峰8岁。
夫妇双方共同经营一家文化书店。十年的共同生活,除了累计一笔可观的积蓄以外,还消耗完两人之间的情感。当共同生活成了两人的负担,离婚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但是财产问题,是他们协议离婚最大的障碍。所幸的是,之前夫妇二人已将共同经营的书店,转让给了他人。经过协商,杜先生和丁女士分别获得了转让金的一半。夫妇二人除了现金部分之外,还拥有两套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一套为普通住宅,另一套为高级公寓。由于两套房屋价值相差较大,双方对财产分割争执不下。
于女士:今天的这种局面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我们结束了夫妻关系,也结束了共同的事业。书店的转让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我们离婚的事实,我们没有办法继续合作。我们中的一个人继续经营书店而向另一方补偿一半的补偿金也是不现实的,毕竟不是一笔小数目,所以最终转让了书店。我们平均分配了这笔转让金。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的孩子宇峰由我来抚养,所以,我应当得到较多的财产,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我们今后有好的生活环境。我并非不相信我先生会按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万一有什么变故,就很难讲了。所以我希望,现有的这套公寓应当属于我和孩子。
杜先生: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基本采用了平均分配的原则,对于分手的夫妻这样是最好的作法。关于孩子的抚育问题,我会尽量支付高的抚养费,我也希望儿子有机会受好的教育。
专家意见
房产的不动产性质导致分割会损害其使用价值,而且在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夫妻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时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常规的处理原则有以下几种:
1. 由一方拥有房产,而另一方得到货币补偿;
2. 如果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房产,解决办法是一人一套,由拥有价值较大房产的一方将差价补给另一方;
3. 若双方都想拥有价值较大的房产,则由双方竞价,房产归出价高的一方,另一方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和结婚存续期间并未进行任何约定,他们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是大原则。本事例中杜先生与于女士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即可参照以上的原则办理。
但是现实生活中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的原因,要求获得较多的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另一方也应当视自己的经济实力作出让步。当然,这需要双方协商来达成共识。
法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一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动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来源:时尚家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