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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继承案例

2008-09-24 08:52:33  作者:  来源:本站整理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关键字:房屋 产权 继承

 一、案情简介

    伊甲系洛阳某厂职工,1996年单位房改规定:内部职工以成本价购房的,工龄可以折抵为现金,按成本价补交差价后职工个人可以拥有该房80%的产权,单位拥有20%的产权,5年后该房可自由买卖。

    按伊甲的工龄,再交20000元即可以购买位于A区B座一楼的一套两居室。伊甲老伴当时已去世, 其有三子三女。购房前,其与子女商议,谁交这20000元,其死亡后该房归谁所有。当时其子女因嫌该房贵都不愿购买。最后,其长子A考虑自己有两个儿子,以后需要房屋居住,就凑集了20000元交给其父伊甲,由伊甲交到单位。

    1999年7月伊甲去世,办理完伊甲丧事后,A到单位在北京的办事处和上班,该房被伊甲长女B占据,作居住和经商之用。由于该房已经大幅度升值,五年期间,A曾多次要求B归还该房屋,但B以该房是遗产为由拒绝腾房,并且扬言,如果A承认该房是老父亲遗产则承认20000元房款为A所交,如果A不承认该房为遗产则不承认该20000元房款为A所交。

    1999年12月,单位通知各购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5000元后即可拥有该房100%的产权。B到单位交了5000元并在收条上注明一(代)字,但没有写明代谁。两个月后,伊家兄妹相聚时,A通过其四弟D之手将5000元交给了B,并说明了是归还代交的房款。

    此后 ,该房被B占用至2004年,A之长子欲将此房作结婚之用,仍遭到B拒绝。A咨询数家律师事务所,均告知其应当按遗产处理,而A一方面说该房是其父所留遗产,一方面又认为该房应归自己所有。且在其到法院立案庭咨询立案事宜时,立案庭的法官告诉A该案民过诉讼时效,这更让A及其家人不安。

    二、案情分析

    2004年7月A到我所咨询,我经过仔细分析后认为:如果A想得到此房必须走确权的途径而不能不能按遗产处理。A自身的想法也是错误的。因为既然是遗产,在其他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该房就不可能属于其一个人所有。如果按继承诉讼的话,其他兄妹就无法作为证人使用。对A相当不利。而按确认房屋所有权诉讼的话,不介解决了证人问题,也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由于单位已经承认个人拥有该房100%的产权,从而不再涉及房改问题,已纯属民事问题。故本人建议其围绕确权收集证据。最终形成伊甲与A之间的行为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伊甲当时与六个子女约定,谁出钱购买该房屋,该房屋由甲生前居住,在其死后该房归出钱人所有。由于所附条件已经成就,且不存在无效情形,故该房应当归A所有,而不应作为伊甲的遗产处理。

    三、生效判决

    该案经洛阳市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12月份一审判决该房归A所有,并责令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出该房。B未上诉。现B已腾出该房。

责任编辑:malin